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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批准)后,开始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后方乡大王小学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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