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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 文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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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9:34:01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级次 单 位

收 费 标 准(元) 备 注 1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国家级、省级 每 证 10 2

计量认证费 国家级 每个机构 1500 省级 每个机构 1200

注: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分别为国家级、省级。

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认证为省级。 ”

上述收费标准是1991年7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收费的改革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协商,拟调整上述收费标准。从长远发展来看,国家将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收费,由国家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门规章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本办法实施日期的规定。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是2015年8月1日,也是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即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调整对象具有约束力。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资质认定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1日之前的,其行政处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后的,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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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级次 单 位 收 费 标 准(元) 备 注 1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国家级、省级 每 证 10 2 计量认证费 国家级 每个机构 1500 省级 每个机构 1200 注: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分别为国家级、省级。 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认证为省级。 ” 上述收费标准是1991年7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收费的改革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协商,拟调整上述收费标准。从长远发展来看,国家将逐步取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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