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3年全国煤矿重大以上爆破事故案例汇总
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和龙市公安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不细致,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并作出处理。
(2)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政府、和龙市安监局、和龙市煤炭局在4月3日对庆兴煤矿检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
(3)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力。和龙市政府落实省政府4月3日“停产期间坚决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门之间没有沟通配合,未形成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管合力,致使庆兴煤矿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为庆兴煤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创造了条件。和龙市公安局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收缴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时、不严格。
(4)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和龙市政府在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煤矿停产整改工作中,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在对庆兴煤矿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发现庆兴煤矿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问题,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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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共对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24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人。
五、行政处罚建议
1.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引发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建议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庆兴煤矿有关证照,由和龙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庆兴煤矿实施关闭。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矿矿长张作堂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志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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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董事长葛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安全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真正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所有煤矿矿长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七条规定”为准绳,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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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严禁无设计施工、无规程作业;要严格放炮管理,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合理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等,并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要认真吸取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将“打非治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长期化,做到真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改指令抗拒监管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要严肃查处煤矿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五)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品审批及供应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数量,及时查处煤矿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收缴封存煤矿火工品,严防煤矿借机利用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真正提高监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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