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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守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定下列条款:
一、乙方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公司(甲方)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不
得在工作范围以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知悉的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二、乙方在调离本职工作岗位后,应当继续遵守本协议,不得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工作岗位中所知悉的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另行担任、兼任或业余从事与本公司业务
技术或产品同种、同类之工作。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其亲属如从事同本单位业务、技术、产品同
种、同类之工作,乙方应向甲方说明,并保守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亲属披漏所知悉的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否则,如发现乙方亲属向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将视为乙方违约,可追究乙方经济、民事责任,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同意在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而且
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受聘于同本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公司(仅限甲方所在城市),并且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在公司工作中所知悉的公司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六、在岗人员如违反本协议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甲方将终
止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 七、离职人员自离开本公司之日起两年内,如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
规定,甲方可依此协议之规定追究乙方经济、民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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