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工作指引
5.3.3.1 物理监测法 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每个灭菌周期的临界参数如舱内压、温度、过氧化氢的浓度、电源输入和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5.3.3.2化学监测法 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臵放臵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判断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的要求。
5.3.3.3 生物监测法 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生物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3.4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的监测
5.3.4.1 物理监测法 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详细记录灭菌过程的参数,包括灭菌温度、湿度、压力和时间。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5.3.4.2 化学监测法 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臵放臵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判断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的要求。
5.3.4.3 生物监测法 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3.5 其它低温灭菌方法的监测要求及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4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μW/cm2,使
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μ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5.5 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它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5.6消毒灭菌物品监测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见附录三)中4.2规定。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5.7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6、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及措施。
7、职业防护工作情况
职工感染控制培训情况、职业防护设施配备、职工健康档案。 8、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现场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的计划、
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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