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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管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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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1 1:07:21

1. 案源管理

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税务稽查机关为了科学、准确地选定稽查对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业人员分析税收资料、纳税评估资料、纳税信息资料,建立待查纳税人清册,下达稽查任务,受理处理协查和涉税案件督办、催办等活动的总称。包括案源登记、确定待查纳税人、审批待查纳税人、案件下达、案件资料移交等内容。

税务案件在案源管理环节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和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一、 确定管辖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在地税系统内部,查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由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执行。

二、 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项所列行为,各地市稽查局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省稽查局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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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及岗位职责:

案源管理涉及案源管理岗、案源科(股)长岗、局长岗。概要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案源管理岗1、案源登记2、将案件转入待查纳税人清册3、制作《待查纳税人清册》并报批4、对达到立案审批标准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案源科科长岗1、审批《待查纳税人清册》并向上级报批2、进行立案审批并向上级报批局长岗1、审批《待查纳税人清册》2、进行立案审批 案源管理工作流程主要是二级审批,首先由案源管理岗发起,然后由案源科长、局长两级依次审批完结后将待查对象转交稽查实施环节。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的登记及案源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受理征管局及相关局反馈的稽查信息;反偷税、避税信息的收集、交流工作;负责选案分析、筛选确定待查对象并制作和报批《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立案审批表》。

案源科长岗:负责本局稽查检查计划的制定;审批和进一步报批《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立案审批表》。

稽查局长岗:负责《待查纳税人清册》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该审批为终审,审批后案件转至稽查实施环节。 案源环节详细流程图:

案源登记确定待查纳税人制作待查纳税人清册并报批领导审批接收案件查询选案登记案件立案处理案件转出实施 2

1.1案源登记

案源登记是税务稽查机关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根据稽查检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待查纳税人,初步形成《待查纳税人清册》的一项管理活动。包括查询选案、登记案件、接收案件三种方式。

1.1.1查询选案

查询选案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案源管理岗从截至选案当日上月末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库中,将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登记信息的不同项目分别作为查询条件进行案件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从纳税人信息库中选择案件,同时也可通过计算机智能选案体系的结果中筛选待查案件。具体包括给定条件选案、随机抽样选案和计算机智能选案。 (一)给定条件选案

给定条件选案指税务稽查机关根据已知的纳税人登记信息条目组合查询条件,并根据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与、或)完成综合选案的工作。可选择的查询条目包括以下10类: 1、 纳税人名称 2、 法定代表人 3、 生产经营地址 4、 主营范围 5、 国标行业 6、 预算级次 7、 登记注册类型 8、 主管税务机关

9、 纳税人状态(即是否正常户或是注销户等) 10、 随机抽样户数 (二)随机抽样查询

随机抽样查询是指税务稽查机关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从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底册中筛选出待查的案件,选择的基础为纳税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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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底册中截至上月末所属纳税人的全部记录数。 (三)计算机智能选案

计算机智能选案是指税务稽查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设定合理的指标和参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状况及各项财务数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过程。

1.1.2登记案件

登记案件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案源管理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办未办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手工录入待查纳税人的信息表(见附表JCAY001),同时转入到待查纳税人清册的过程。

1.1.3接收案件

接收案件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案源管理岗接收其他相关单位或本局的其他部门转入到案源环节的待查案件。主要包括:稽查实施回退案件;稽查审理另行安排稽查案件;协查管理案件;复查管理案件;举报案件;督办案件;转办案件;交办案件;情报交换案件;纳税评估案源以及其他案源。接收案件经确认后转入《待查纳税人清册》(见附表JCAY002)中,案件附带的相关文书以附件形式与《案件资料移交清单》同时移交检查环节。附件包括:

1、 立案审批表

2、 稽查实施回退案件移送书

3、 稽查审理另行安排稽查案件移送书 4、 案件协查函 5、 案件复查函

6、 举报案件举报登记表 7、 督办案件函 8、 转办案件函 9、 交办案件函

10、 从征管系统接收纳税评估案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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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源管理 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税务稽查机关为了科学、准确地选定稽查对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业人员分析税收资料、纳税评估资料、纳税信息资料,建立待查纳税人清册,下达稽查任务,受理处理协查和涉税案件督办、催办等活动的总称。包括案源登记、确定待查纳税人、审批待查纳税人、案件下达、案件资料移交等内容。 税务案件在案源管理环节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和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一、 确定管辖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在地税系统内部,查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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