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 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文管的专业群。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
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 (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
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院院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院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编制学院事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思想品德教育;
(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在征询董事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