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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到期付款——开证行依据受理单据时发送的付款确认书中载明的承诺,于确认书中载明的到期日,向议付行支付货款。
(13)付款通知——开证行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发送付款通知,以便申请人作账务处理。 (三)关键风险点
1.审查不严: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办理开证、议付或付款时,审查不严,会使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外,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时,若未认真审核来证的真实性,将承担“通知未尽责”的责任。
2.违规授信:开证时未按规定收取开证保证金、未要求申请人对开证金额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提供抵押、质押及第三方担保;议付时对不符合议付条件的信用证为受益人融资等,使银行面临资金风险。
3.单证处理超时:信用证交易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处理期限要求。经办行对超过规定期限的信用证有关单证不作处理,将支付赔偿金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罚款。
4.部门协作不够:信用证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各个环节需通过银行多个部门处理。若部门间职责不明确,缺乏通力协作精神,则可能使申请人乘隙骗取银行信用,转移财产,或造成保证期超过和诉讼时效消灭等情况的发生。
五、资金证明
资金证明是指根据人民币单位客户的申请,对其在建设银行已办理完成业务所形成的资产、负债以及事务信息提供的书面证明。
(一)基本规定
1.资金证明按照用途可分为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回函、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回函、资金存款证明和事务类证明;按照证明时限可分为当前时点资金存款证明、历史时点资金存款证明和时段资金存款证明;按照申请人性质及使用现金管理产品不同,可以分为集团式资金证明和普通资金证明。
2.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开户机构申请办理资金证明业务。经一级分行同意,申请人可在一级分行内跨机构申请资金证明业务。
3.已质押冻结的存款账户出具资金证明的,应在资金证明文本上注明“该账户已冻结。”或“该账户已质押。”等字样。
(二)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
(1)客户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申请书》或《银行询证函》以及经办人身份材料等。
(2)受理岗受理申请人资金证明业务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岗将申请材料退回客户,可要求其补充或更换。
2.查询录入
受理岗启动CCBS系统资金证明交易,输入相应内容,提交复核。
3.复核授权
复核岗应对受理岗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复核材料的完整性; (2)审查申请材料;
(3)依据复核材料,查看已录入的证明事项信息,核对一致性;
(4)查验账户性质,复核 CCBS系统财资管理模块签约账户、CCBS系统集团账户签约账户、对公一户通签约账户、单位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已质押冻结的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的资金性质与状态描述是否准确、完整、无歧义。
复核通过,受理岗启动CCBS系统资金证明交易打印输出标准格式中文资金证明或“中国建设银行事务类证明”,复核岗应在审批材料上逐份加盖个人名章,并提交审批岗审批。
4.审批出具 审批通过的,审批岗按规定签发资金证明并加盖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及人名章(审批人名章)。
(三)关键风险点
1.强化岗位制约,确保受理、复核、审批不相容,防止业务“一手清”。 2.强化凭证与印章管理,确保“证章分离”。
3.应如实描述账户资金性质及状态,确保资金证明信息完整、无歧义。 4.确保资金证明“如实出具,有据可查”。
5.确保CCBS系统资金证明台账与资金证明签收登记簿“账实相符、账簿相符”。 6. 核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申请书》或《银行询证函》的单位公章。 7.资金证明不得转让,不得用于质押、不得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不得用于载明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办理挂失。
8.“资金证明一经对外出具不得办理撤销。资金证明撤销仅限于对外出具前作废凭证和对外出具前撤销证明两种情况。
六、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业务是指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汇划业务,汇票信息、贴现业务或托收信息有误的支付业务,需要向对方行发起查询及回复的业务。
(一)基本规定
1.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
2.被查询行收到查询时,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授权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3.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作凭证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归档保管。
(二)处理流程
1.对收到的问题票据暂时收存,待查复无误后再予付款;
2.通过“4751电子汇划事务往函录入”交易发出和回复查询,根据出票行及查询事项选择相应的网络标志和事务类别,完成查询的发出和回复;
3.根据查复结果确定完成向持票人付款或退回问题票据。 (三)关键风险点
1.营业机构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系统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系统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2.对收到的大、小额支付业务查询报文,必须使用支付业务查复报文方式回复,不得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事务查复等非对应的回复报文进行查复。
七、票据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一)基本规定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二)处理流程
1.填明“现金”及代理付款行名称的银行汇票 (1)代理付款行受理挂失流程 审核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核对相符且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后,启“4322凭证挂失/公示催告/解挂”交易办理挂失,然后收取挂失手续费;
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退客户; 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并立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
出票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止付通知,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联与第四联,核对无误后一并单独保管,凭以控制付款和退款。
(2)出票行受理挂失流程
审核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确属指定代理付款行的现金汇票,经向代理付款行查询确未支付的方可受理;
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后,启“4322凭证挂失/公示催告/解挂”办理挂失,然后收取挂失手续费;
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退客户;
第二、三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与汇票第一联及第四联一并单独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并立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
代理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书”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2.已承兑商业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的挂失处理
承兑行柜员收到一式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与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且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后,启“4322凭证挂失/公示催告/解挂”交易办理挂失,并收取挂失手续费;
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退失票人;
“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三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2)商业承兑汇票的挂失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3.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 审核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且未注销的方可受理; 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后,启“4322凭证挂失/公示催告/解挂”交易办理,并收取挂失手续费;
“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交失票人,第二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第一联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4.支票
审核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核对相符且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后,启“4322凭证挂失/公示催告/解挂”交易办理挂失,并收取挂失手续费。
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三)关键风险点
1.挂失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挂失申请书应经有权人授权确认或未经客户签章签字确认。 3.不得挂失我行已支付或被有权部门冻结的票据。 4.不得受理非我行可挂失范围票据。
5.挂失操作应规范,避免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不得违规办理挂失手续,避免造成客户与银行产生纠纷。
八、小额无贷户管理
原则上小额无贷户是指在认定日(每年12月31日)无表内表外授信业务、无贷款余额,同时期末存款余额(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客户,是全行对公客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财政、社保类政府机构、财政零余额等特殊客户及其它有潜力客户,应本着有利于客户经营维护的原则,由一级分行对公业务部门与资金结算部门商定后确定管辖部门。分行已有小额无贷户认定标准的,可执行分行标准。小额无贷户认定标准及小额无贷户管理界面原则上应在一级分行辖内实现统一,并报总行备案执行。
柜面要以客户为中心,围绕“客户、产品、渠道”主线,加强对公小额无贷户管理,拓展营业网点服务功能,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稳定全行存款结构。
(一) 小额无贷户管理职能分工
1.小额无贷户管理人员包括网点负责人、营销主管、营运主管、产品销售经理、柜员、高级柜员、大堂经理以及网点客户经理。各岗位之间应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做到户户有人管,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落实,共同做好小额无贷户管理工作。
2.高级柜员负责柜面复杂业务交易核算、产品推荐销售,按需进行客户关系维护、小额无贷户需求采集等工作。
3.应根据营业网点客户规模、客户质量和人员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客户分配和任务分配模式,将小额无贷户分解落实到产品销售经理、网点客户经理、柜员、高级柜员维护。对业务指标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客户可在明确主要维护人的基础上由团队提供相关支持;对业务指标、发展潜力一般的客户合理分配到个人负责。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必要的客户维护管理责任制,确保客户管理没有遗漏。 (二)小额无贷户营销服务策略
1.实行客户差别化管理,科学划分客户层级。要根据当地市场环境和客户资源情况,按照存款余额、客户账户类型、账户开立年限、一定期限内交易结算量、结算收入、他行有无基本账户、结算产品覆盖度及主观判断等定量和定性指标,按重要性程度将客户划分为成长型客户和一般客户,并分别实施不同的营销和服务策略,提高客户精细化管理水平。小额无贷户中的成长型客户应为综合贡献度较高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客户。除成长型客户之外,小额无贷户中的其他客户均为一般客户。
2.完善客户服务内容,实施差别化服务策略。要根据不同类别客户进行差别化的产品营销和服务,稳定和培育成长型客户,建立客户良性发展壮大的动态管理机制。 (1)服务模式
成长型客户应由营销能力较强的产品销售经理或网点客户经理负责。营业网点应创新客户营销方式,定期与客户沟通,增进与客户的感情,征集客户需求,及时捕捉商机,加强公私联动,促进与客户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2)服务内容
按照“先服务、后营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细致周到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账户管理服务、柜面结算和投资理财产品推介、自助渠道推介、信息报告服务和产品的后期维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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