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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供电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物流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物流分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标准;
(二)受理并组织审核公司系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并对物资需求计划的申报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受省公司委托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零星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模版,组织签订零星物资采购合同,负责物资配送、验收、结算、仓储等工作;
(五)组织监造,发布监造信息;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后续招标中。
第六条 公司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落实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选型标准化,推进工程设计标准化;
(二)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招标技术规范;
(三)组织编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并集中提交物流分中心;
(四)组织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按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际需求,办理领料手续,参与监造、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增资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物资需求计划。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并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配送、结算的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支持。
第三章 物资需求计划管理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应坚持“及时准确、集中批量”的原则,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并结合招标采购及工厂制造周期等要求,合理进行编制和申报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申报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新建居住区的供电方案已通过审查,且相关协议已签订,工程已立项。 (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价格标准向客户阶段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费用已到账,设计已完成。
(三)物资技术要求符合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标准,具备招标、合同履行所需的标准化图纸(满足制造深度要求)等资料,且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
(一)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依据供配电工程设计资料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按照省公司批次计划安排集中申报物流分中心。
(二)公司物流分中心受理物资需求计划后,组织召开审查会,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审核确认物资需求计划,对审核通过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物资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为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及时采购供应,满足供配电工程建设周期的要求,物流分中心根据省公司委托物资清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价格。
第十五条 招标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公司法律顾问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解释并提出处理建议,为评标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公司纪检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听取汇报,并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方案,形成定标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招标完成后,物流分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合同必须依据采购清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投标答疑澄清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签订。
第十九条 对需按图纸生产制造的物资,在合同签订前需对图纸进行交接确认。有关图纸由物流分中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交付供应商,并做好图纸交接记录。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环节按照招标结果和完整的图纸资料,在七日内完成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并审核盖章生效,将合同文本和相应物资配送单交给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物流分中心负责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建
立合同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物资监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监造工作由物流分中心组织相
关部门实施,督促供应商按时保质交付合同物资。
第二十三条
物流分中心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编报物资生产计划,并跟
踪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针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特点,物流分中心组织相关
部门开展属地化巡检、飞行检查、质量抽检等工作,监控物资生产过程,保证物资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物资监造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
门,并组织协调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物资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到货验收和质保验收,由物流分
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按合同规定配送,由公司物流分
中心组织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开展物资到货验收,审核供应商提交的配送单,清点数量,检查外观,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验收报告结算。
第八章 采购资金管理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质保期满后,物流分中心组织配
套费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质保验收,依据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质保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资金管理是指与物资采购相关
的货款、监造费、检验费、运杂费以及其他与物资采购服务相关费用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物资到货、验收、运行实际情况办理相关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及供货商提交的相关原始结算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并提交公司财务资产部;公司财务资产部核准后,向财政配套费专户申请资金,办理物资结算付款。
第九章 统计与分析
第三十一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计划、验收、使
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需求单位计划申报的准确性,物资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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