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关系的本质: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上对下的行政命令
2.村委会作为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行政工作压给村委会,形成乡镇领导代替村委会决定问题、任免村委会干部的不正常格局
三.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问题
(一)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来看,乡镇政府的意志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村委会是直选产生,村民在选举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村委会选举是乡村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方的博弈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较其他各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自然要使过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二)从民主决策方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用行政命令取代村委会的民主决策,从而侵害村委会的自治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与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有的乡镇政府超越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民施加压力,有的政府不顾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水平,制定的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乡镇政府对各村种植、产量、产值以至农民年
均纯收入增幅等,都强行下指标,名义上是“服务群众”,实质上是乡镇政府追求“政绩”、侵害村民经济自主权的短期行为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来看,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委会的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物,自主管理村民委员会的财政事务,实行财务公开。但有的乡镇以村委会管理能力不足为名,实行“村账乡(站)管”,将村一级的财会账目统一拿到乡镇,由乡镇统一管。
乡村关系上的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乡镇政府的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是一种乡镇主导型体制,即乡镇政府在村级治理中占主导地位。
四. 对策和建议
(一)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二) 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 (三) 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 (四) 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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