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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语源
?1、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早提出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十八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 ? 2、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 经济法”的概念
对最早经济法概念的评价:
?摩莱里与德萨米的经济法与我们今天讲的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其仅限于产品分配领域,至今这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它们与今天的经济法还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中已经含有了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 3、蒲鲁东关于经济法的认识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应该说蒲鲁东是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4、经济法概念的最后形成 ? 二十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论著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如德国于1919年颁布了《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还有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 二、我国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表达 ?1、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概念
?“全”: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 ?“大”:经济法调整纵向、横向另加内部经济关系 ;
?“中”: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无”:某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并无特定的调整对象 2、1992年以后的经济法概念
?“新纵横统一论”: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史际春)
?“协调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杨紫煊)
“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
?“调节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 三、经济法概念的总结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1、这种关系发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关。
?3、这种社会关系不是当事人之间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1、市场监管关系
?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解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有争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社会保障关系 ?3、涉外经济关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2、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市场的缺陷:
?关于市场缺陷的归纳与表达常见的有:市场竞争的不完全与不公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竞争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缺失;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社会分配的不公;市场经济的周期性等。
?市场的这些缺陷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 第一,市场的障碍
?即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
?(1)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包括市场不完备、不健全导致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发挥作用和完善市场条件下的不充分、不公平竞争两种情况。如信息不对称、垄断、不正当竞争导致的不充分、不公平竞争。
?(2)非市场本身的障碍。 第二、市场的唯利性
?(1)市场主体的唯利性使得市场主体不愿投资那些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或者亏本,或者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导致公共产品的缺失。 ?(2)市场主体的唯利性导致市场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第三,市场的盲目性与滞后性
?市场的盲目性与滞后性往往导致市场经济危机的爆发,使经济危机成为市场调节的最后手段。
市场的这三个缺陷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突出显露,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使得人们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企盼市场之外的力量与机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缺陷,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政治原因——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市场缺陷爆发所引发的日益严重和尖锐的经济、社会问题迫使人们寻求各种解决的方案与对策,这其中包括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乌托邦”计划、马克思主义者的无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国家经济调节(或者叫干预、协调)。乌托邦计划严重脱离实际,根本实现不了;唯有后两者在现实中得以实现,而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国家调节则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经济学思想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他认为人类有自私利己的天性,因此追求自利并非不道德之事。倘若放任个人自由竞争,人人在此竞争的环境中,不但会凭着自己理性判断,追求个人最大的利益,同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市场)”使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状态,所以他倡导“自由放任”,排除政府干预经济事务,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无为而治的政府”。然而这种自由放任的思想在市场经济的缺陷爆发出来以后,则引起了人们重新的思考。
这种重新的思考就是要改变这种单一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要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介入经济生活,主动和自觉地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
?国家致力于对市场的调节主要解决的是市场的缺陷问题,市场的缺陷存在于三个方面,国家也应致力于从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克服市场自身之障碍,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2、鼓励、引导、直接参与其他市场主体不想做、不愿做又必须做的事情。 ?3、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保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合理。 ?国家职能的转变使得国家由“政治性国家”演化为了“社会性国家”。
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L?D?韦德所说,“在2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不要压迫它们;在100年前,人们希望国家给他们更多的自由,而在今天,人们则期待国家为他们多作些事情” 三、经济法产生的法学原因——政府的失灵与传统部门法的局限性 ?1、“政府失灵”的存在要求国家调节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与保障。 ?政府失灵的缺陷所在: ?1)政府内部性 ?2)权力寻租
?3) 政府干预手段有限
?4)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 ?5)政府调控行为失当
?6)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
2、传统部门法的局限性需要新的部门法的出现。 ?1)民商法的局限性
?民商法主要调整私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以平等、自愿、等价、诚实信用为原则,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有着很大区别。 2)行政法的局限性
?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其以控权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以规范权力来源与权力运行作为其主要内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尽管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但规范国家对
经济的调节不能仅从控权的角度来进行规范,更多则需要内化于经济生活,在遵从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来进行调节与规范,在这一点上,传统的行政法无法做到。
正是传统的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局限性,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才逐渐独立和发展起来,由于其表现出了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理念追求,有其独立的法律特征,故最先被德国的法学家观察到,并开始了相关的研究,后来的人们人们将其统称为经济法。应该说,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历史必然。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1)美国
?美国政府在1890年 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并于1914年又颁行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起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干。
美国的经济法现象出现的比较早,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美国较早的进入了社会化市场价阶段,垄断现象的大量出现破坏了美国传统的自由竞争秩序,而且对其民主政治秩序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民众基于对不公平社会现象和垄断的不满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托拉斯群众运动。
(2)德国 德国资本主义一开始就得到了来自于国家的干预,或者借助于国家的力量逐渐发展起来,因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一开始就没有自由放任的约束。尤其到了一战期间,基于战争的需要,德国政府大量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实行统制,颁布了大量政府管制经济的法律。
1915年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年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年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
这些法律突破了传统的“公法”“私法”的界限及其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确认了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
德国当时的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②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③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④强行性立法多,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 ?⑤非经济性色彩强烈。
?正是因为德国出现的大量经济法现象,才引起了德国法学家的注意,并就此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将这种新出现的法律称之为“经济法”。 二、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二次大战后
?此一时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即为消极被动的危机应付经济法,为了尽快的摆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干预往往带有相当的盲目性,甚至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尽管也取得了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损及了经济的活力和民主的要求。这里的突出代表国家就是美国。
资本主义国家最严重的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于上个世纪的美国,并迅速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1929年10月24日美国的的证券市场崩盘,(黑色星期五),股票价格迅速下滑,一周内100亿美元蒸发,股市下跌40%,整个美国经济被推到了崩溃的边缘,美国面临该何处去的选择:是继续自由放任还是改革、革命?此时的美国总统胡佛仍不肯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所以当时美国流行一曲儿歌叫“梅隆拉响汽笛,胡佛敲响钟,华尔街发出信号,美国往地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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