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对比中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讲课)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国家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 5条作细化,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41 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42 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两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规定:职业病诊43 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必然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4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四)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国家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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