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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例]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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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6:12:13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XX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结合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环保、城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出让条件论证。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规划保留除外。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块建设条件论证,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并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地块出让的依据。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有关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工业仓储用地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的零星土地等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五)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宗地为单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批准,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市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须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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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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