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FJ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应当明确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施责任人。明确本单位进行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规模、范围、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通过演练发现预案实施程序的缺陷,应急资源不足等问题,达到改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和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7.6 其他保障
7.6.1 建立应急抢险专家库,包括电梯、起重机械、机电等相关行业的专家信息。
7.6.2 需要请求援助的外部机构、组织的名单和联络方式。
7.6.3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确定相关的医疗救护措施,如包括相关医院的详细地址、联络途径,现场紧急抢救点的选择;线路,如被救人员的疏散途径;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事故波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还应当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和现场监测及人群疏散、撤离的防化救护措施;事故现场的警戒措施,包括救援现场的警戒区域设定和附近道路管制范围。
8 预案编制、管理和更新
8.1 预案编制一般步骤 8.1.1 编制准备
(1)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其组长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制定编制计划。
(2)收集资料,主要是收集预案编制所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资料和相关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同行业的事故案例分析的技术资料等。
(3)安全状况分析和可能引发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事故危险源分析。 (4)本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和能力分析。 8.1.2 编制应急预案
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2)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8.1.3 审定和演练 8.1.4 改进措施 8.2 预案编制的格式要求 8.2.1 格式
(1)封面。包括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编制、审核、签发人(签字)、公章。
(2)目录。
(3)总则(引言、概况、目的、原则、依据)。 (4)预案内容。 (5)附件。 (6)附加说明。 8.2.2 基本要求
(1)使用A4纸打印文本。
(2)正文采用仿宋四号字,标题采用宋体三号字。 8.3 应急预案审定与发布程序
预案编制后应组织或邀请专家进行审定,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8.4 预案的演练和持续改进要求
8.4.1 预案在发布后应组织预案所涉人员学习贯彻、演习演练。 8.4.2 演习演练至少一年一次,根据演练的情况,对预案进行更新。 8.4.3 根据演习演练验证结果对预案进行更新和修订。 8.5 预案上报
预案发布或更新后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8.6 监督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进行监督检查。
9 事故调查
9.1 现场保护
(1)在事故调查尚未进行之前,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改变现场。确因抢救伤员和排险、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些情况需要现场拍照或录像。
(2)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果断处理现场情况,同时做好与相关安全保卫单位的配合。
(3)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9.2 调查程序
(1)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事故相关部门为成员,如安全、设备、物业管理、安保、维修等部门。
(2)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3)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申请技术鉴定)。 (5)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写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9.3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
根据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预防措施要严密有效。发生一次事故接受一次教训,既要就事论事认真整改,又要举一反三,查找在制度上、规程上、标准上、体制上深层次的原因。 9.4 事故调查报告归档
结案后,应当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等材料归档。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编制应急预案时,涉及到的专用或专有名词术语应当进行定义。 (1)自动扶梯:是指沿固定线路运行、带有循环运行梯级(踏步),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自动人行道:是指带有循环运行踏步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度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10.2 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明确本应急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10.3 制定与解释
明确本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11 附件
11.1 重点设备事故救援方案 11.2 相关的图表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岗位组织图。 (2)特种设备登记列表和分布图。 (3)重大事故灾害影响范围预测图。 (4)应急机构、人员通信联络表。 (5)应急装备、设备、物资表。 (6)疏散线路图和安置场所分布图。 11.3 外部机构通信联络表
(1)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应急中心及联络方式,见附录A。
(2)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及联络方式,见附录B。 (3)应急物资供应企业名录及联络方式,见附录B。 (4)经协议可求助的救援单位及联络方式,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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