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本建议稿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均属本课题组所有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226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227条 [诉讼中止的效力]
除紧急情况外,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及当事人不得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行为。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裁定恢复诉讼。
第228条 [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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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裁判
第229条 [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除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回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外,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
对诉讼费用的数额及其负担,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判。
第230条 [部分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231条 [中间判决]
对于本案诉讼请求或者答辩的理由或者其他中间的争执,事实已经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中间判决。如果对诉讼请求的原因和数额都有争执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原因作出判决。
对中间判决不得单独提起上诉。
中间判决作出后,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中间判决的内容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第232条 [作出判决的法官]
判决由参与审理的法官作出,其他法官不得决定裁判的内容。
第233条 [判决的宣告]
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当庭宣判的,应当自宣判之日起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送达。缺席判决的以及在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送达判决书代替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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