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建设投入经费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额10%、技术中心运行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用设备、仪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方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由技术中心用于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投资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范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提纲》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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