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太原市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不仅是一个技术机构,更是一个技术经济组织,是企业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技术中心的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应考虑技术发展的规律与特征,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实现。另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能够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的组织。同时应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决策作用,发挥技术中心在支持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使企业的发展真正建立在依靠技术进步的基础上。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认定1次。
第五条 受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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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4.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七条 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拟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经贸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区、各园区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太原市经济委员会。
3.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太原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太原市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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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原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颁布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太原市经济委员会依据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
第九条 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太原市经济委员会技术装备处。评价材料包括:《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 材料、数据的初审与评价:太原市经济委员会技术装备处指定专人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有关数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3.评价结果确认: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70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年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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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已被认定为山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太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黄牌警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太原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太原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七条 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对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列入申报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作为重点向省经委推荐。
第十九条 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政府部门鼓励市级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对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力度的,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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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建设投入经费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额10%、技术中心运行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用设备、仪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方可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由技术中心用于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投资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范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太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提纲》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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