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6/22 18:20:43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

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

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统一

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

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

息日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

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虚假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经办网点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

动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

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日发出通知,决定从即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搜索更多关于: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