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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
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
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 围标
串标(狭义) 串通投标(广义) 性质和目的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参与各方
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间起到穿针引线作用)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或投标人之间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参与投标人家数 三家以上(含三家)
往往参与家数占合格投标人绝大多数以致胜算较大 二家或二家以上 一家或一家以上 参与方关系模型
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 围标人在模型中处于沟通中心位臵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等
一般串标人不具备全局影响力,仅对模型中互邻方影响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 操作痕迹 投标文件相似性
哄抬报价(平均报价相对概预算偏高致使计算标底上升、中标价提高)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文件出现同名等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报价普遍偏离预算或比较集中 投标文件相似性 出现阶段 正式投标阶段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主要获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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