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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行调整。
其中设备包括主机及附件、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等。 11.3 技术服务费包括合同签定前的核量、资料、试验、培训、现场服务、指导调试(售前、售中、质保期内的售后)等相关费用。
11.4 优惠条件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在功能配置、售后服务等方面提供的优惠承诺(免费)。
11.5 投标人应在投标一览表中,写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大写与小写有差异,则以大写为准;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与投标分项表中的价格有出入,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11.6 投标人均按以下格式报价:
(1)设备价格单价、合价(含所有费用) (2)其他费用
11.7 投标报价为目的地交货价(含税、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质检验收费等),以人民币为单位一次性报价。各项报价应包含在投标总报价内。
11.8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1.9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10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按第五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3.2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销售或服务范围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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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3.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4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5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规格参数等,交货时应按照“第七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规定交货。
14.3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3.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
14.3.2 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提供的主机、附件和保证货物正常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免费)的详细清单,包括其数量和供货来源资料(见附件);
14.3.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4.3.4 技术规格响应表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采取电汇、银行转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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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未按要求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16 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胶装,不允许使用活页装订。
17.5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报价表”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报价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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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责任。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袋封装在一个包装封袋中。
18.3 内外层封袋均应:
18.3.1 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
18.3.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3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18.2、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或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
18.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 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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