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企业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登记机关应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该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受理通知书
( )外资受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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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外资不受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根 据 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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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此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驳回通知书
( )外资驳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根 据 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驳回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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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此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 )外资准字[20 ]第 号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我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请于 年 月 日到我局领取/换取/交回营业执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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