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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迁移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迁移目的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迁档函; 2.迁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迁出档案的登记机关应在档案中附档案清单。 (三)迁入档案的登记机关应向迁出企业出具接收档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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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其他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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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名称预核外字[20 ]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单位、币种),住所设在 的企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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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名单及注册资本、所占比例: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
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5、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
登记机关印章的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名称变核外字[20 ]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送审的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
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本通知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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