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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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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6:06:19

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免收:对于交纳排污费后仍然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的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加倍收费;

排污的程序:首先,由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其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度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最后排污单位在收到缴费单2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付。

17. 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

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现行法律规定为:省级人民蒸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或其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的精神,限期治理决定权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渐转移的趋势,意义重大。)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18.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p66)

(1) 国家标准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批准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的环境

标准。

(2) 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在该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3) 国家环境标准是对共性或重大的事物所作的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或特定领域、特

定区域内执行,是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依据和指南。

(4)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局部、特殊性的事物作出的规定,国家已制定的环境标准更严格

的项目和有关事宜以及地方政府认为还应该比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更严格的项目或事宜制定的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内的补充和完善。

(5) 在实践中地方环境标准适用要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的适用。 19.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环境行政责任的是指违反环境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者有过错

20.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p104)

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随着公害事件日益增多,为了给受害人以相应的利益补偿,司法实践率先对传统民事责任进行了改造。在追究公害民事责任时,不把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必备要件之一。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有损害事实存在2)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1) 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 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 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4) 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造成海洋环境损失的,有关责任者依法免予承担责任。

2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24. 公害民事责任的形式

含义: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污染危害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公民或者法人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方式。 关于公害民事责任形式,《环境保护法》和各种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了两种。 一、赔偿损失

1含义:赔偿损失是指国家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

2分类: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所拥有财产的减少或者丧失。人身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在《民法通则》中是指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人格伤害。 .3赔偿损失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4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2)对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分三类: a.人身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

b.人身伤残,指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身体重伤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工作能力者。 c.死亡,对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死亡。

二、排除危害 1.概念

指国家强令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危险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2分类:

1) 排除妨碍

是指排除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法妨碍或阻碍。

排除妨碍的特点:一是妨碍必须是不当的,否则不能要求排除;二是针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妨碍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但是正在进行中,因此,具有对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的妨碍的排除和预防财产损失的作用; 2)停止侵害

是指强令停止已经发生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其特点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准备侵害或者侵害行为已结束,则不适用此种制裁形式。 3)消除危险

是指要求行为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制裁形式。其特点是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客观存在,并确实威胁到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主观臆想,也不是环境污染危害已发生。 3. 排除危害的特点和意义

这种制裁形式具有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后果发生的特点,因此,采取这种制裁形式可以减轻甚至避免对生命、财产的危害,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相比更具有积极意义,它除有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作用外,还具有预防的意义。

25. 解决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的特点(纠纷的性质、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

诉讼时效等方面)

纠纷的性质:公害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失时,依民事诉讼程序突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的推定:关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有举证能力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明确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不需要举证;如果被告人意图否认因果关系,则应

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者证据。若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污侵权中有自己的特点,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要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计算。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的诉讼时效适用3年和最长20年的规定。

2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法、污染法或者破坏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

2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之间的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即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毒害物质罪的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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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免收:对于交纳排污费后仍然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的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加倍收费; 排污的程序:首先,由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其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度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最后排污单位在收到缴费单2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付。 17. 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 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现行法律规定为:省级人民蒸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或其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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