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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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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5:33:34

1.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2.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3.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 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 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5.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 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6.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 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1.答案要点:

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安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行政体制是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职能 分工会明确下来。

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2.答案要点:

北京市是采用考任制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考,而产生的行政领导者。考任制,即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它的长处在于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广开才源、拓宽视野,同时有效防止任人惟亲。

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

的关键。 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6.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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