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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作者:祁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为切入点,列举不同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从而对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切实改善中国面临的实际罪刑法定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 刑法
作者简介:祁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4-03
罪刑法定原则几乎已成为世界公认适用的刑法原则。当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其列入,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然而,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已被法典化,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少新的社会现象和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案例时刻都在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不同的学者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笔者也认为当今社会中,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确实面临窘迫的境地,许多问题如:法条不明、人治司法、解释争议……都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以真正适用。因此,本文就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面临窘境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语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就是对这项原则的使用。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又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独立,从而推动国家的法制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就是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一适用范围可以是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即地域适用,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中的犯罪行为,即行为适用。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个国家,哪种行为,无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只要法律没有对这种危害行为有明文规定的,都应无罪释放。任何法官、政府机关对其行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罪行推定来判定行为人有罪。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又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独立,从而推动国家的法制进步。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最初被提出来时并不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例如,西方中世纪至资产阶级革命前盛行 “罪行擅断主义”,罪的有无,刑的轻重皆由国王一人说了算,国王认为某人的行为侮辱了自己或王族,那个人的行为就适用刑法,就要入监狱。法律对于国王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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