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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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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5:03:47

1.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

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行制度包括两个婚姻法解释和1989年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人身关系方面

法律没有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更没有规定双方是夫妻关系,因此同居者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建立的非婚同居是不特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终止也不需要经过法定机构的批准。关于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对其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 (2)财产关系方面

非婚同居双方,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可以实行意思自治。当事人,若对同居期间财产权和使用权有约定的,要按照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无约定的或者不能自行处理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该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权,并没有就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而做出规定。 (3)子女关系方面

因为并没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出生,所以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就为同居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989年的《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

[3]

刘娟娟.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研究.广州:法制与社会,2011..

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父亲条件好,母亲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缺陷

法律未对非婚同居做出明确界定,没有明确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不同,致使许多人在作出结婚或是同居的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现实条件,从而盲目地进行选择。法律未明确非婚同居协议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地位,非婚同居当事人因此对同居协议的效力并不了解。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订立的同居协议可以有效地解决同居关系破裂时所造成的纠纷。法律对于这方面内容的缺失不利于同居双方纠纷的解决。

在同居关系中,弱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一方由于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做家务等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我国现行制度只笼统地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实践起来很困难,同居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法律不调整以下的同居关系本身: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但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以及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只是规定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同居关系破裂而引起的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问题。[4]

(1)对于同居关系本身,除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外,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只是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致使当事人徘徊在婚姻保护之外,但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处理日常事务、诉讼法定代理权等一些基本权利,也没有规定在同居关系终止的时候同居一方基于同居身份享有向同居他方赔偿请求权或者补偿权。

(2)在财产关系上,规定不够详细,很多问题并未涉及,导致解决同居纠纷的实践中困难重重。继承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条件过于严格和狭窄。

综上所述,1989年的《意见》是解决非婚同居纠纷的主要依据。但对象只是针对以夫妻名义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内容上主要为上述人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不以夫妻名义的异性非婚同居,以夫妻名义但尚未破裂的非婚同居,甚至同性非婚同居的三个群体均被排

[4]

蒋月、何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斥在法律的大门之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法律制度已出现了不容否认的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三、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当前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普遍流行,并且日益增多,这种现象有着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婚姻成本提高而非婚同居成本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结婚的成本不断提高。近年来,结婚要求“有车、有房、有存款”,结婚消费水平与以前相比可谓是水涨船高。并且,中国人重视婚礼,除了登记结婚外,大部分都会办结婚喜酒。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自然地会选择举办一场盛大的婚礼。所以,结婚成本越来越高。

非婚同居不仅可以满足人们通过婚姻能达到的目的,并且付出的成本也会少点。非婚同居双方住在一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如居住开销等生活费用,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当双方当事人同居后关系破裂而选择终结同居关系,双方也不必全部承受离婚所要付出的金钱、精力和时间,也不会面临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压力,这也是非婚同居吸引很多人的原因。 (二)婚育观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女性的地位愈发得到保障,可以同男性一样进入劳动市场,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甚至收入超过男性。现今,女性经济收入增多,也越来越独立,婚姻对于女性来说,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慰藉。同居可以使当事人享受与婚姻同样的精神慰藉,同时又避免了婚姻带来的进入另一方家庭成为其一员的麻烦,还有财产方面的问题。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

(三)相关立法的缺失

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地规定非婚同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去掉了“非法”二字,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同居”。而宪法、婚姻法也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该解释实际上默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法律禁止的只是对\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同居”的情况。由于法律并未禁止,未婚同居行为就没有了枷锁。

1.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一般合伙的共有关系,当事人之间仅仅只存在财产关系,而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以感情为基础而共同生活产生财产关系,与合伙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按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5]

3.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

就这点来说,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 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就算尽可能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法律也不可能赋予非婚同居与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让所有妇女、儿童等弱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做到尽善尽美。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更常见的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我们的法律却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非婚同居,有明显的滞后和局限性。以至于在同居纠纷愈演愈烈的今天,无法妥善地解决纠纷。所以,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应该完善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立足国情,从法律规制的其他国家吸取教训,完善在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 (一)非婚同居应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

区别对待、分别调整是指法律在规则非婚同居现象的时候,应该将其与婚姻

[5]

张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2005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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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 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行制度包括两个婚姻法解释和1989年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人身关系方面 法律没有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更没有规定双方是夫妻关系,因此同居者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建立的非婚同居是不特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终止也不需要经过法定机构的批准。关于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对其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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