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一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行政部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属于上级组织管理的干部,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企业负责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宏发公司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国资委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下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减当年绩效薪酬,其中,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减50%以内绩效薪酬;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扣减50%—100%绩效薪酬。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宏发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宏发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下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宏发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上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省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本办法与改革后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改革后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宏发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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