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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第三,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第四,从广义上探讨国际商法概念,并非只是纯学理的说明,更是为了国际商法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效益。
如我国公司到外国从事商事投资活动要受到多种不同层次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首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公司在外国的商事投资活动要直接适用外国私法中有关涉外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范,如要适用《外国人投资企业法》等;其次,我国公司要适用外国有关管理涉外商事活动的法律,如适用《海关法》、《外汇法》等;第三,要适用该外国认可或参加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如《托收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第四,要适用我国与该外国签订的有关双方商事协定或条约,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等。同样的道理,外国公司到我国从事商事投资活动,在适用法律和选择法律方面也会遇到各种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商事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以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为主,其外延早已打破了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而扩及到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民商法的国际性规范(即涉外部分)。虽然国际私法和各国商法的涉外部分本质上都是各国的国内法,但是,既然它们都在各个主权国家的领域内调整着和制约着跨越国境的商事交往活动,从宏观上看,也就不能不承认它们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
国际商法不仅包括规定国际商法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程序性规范,不仅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任意性规范。
因此,国际商法所研究的对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往往要牵涉到现有的几十个传统法律部门的部分内容,要涉及到国际法、冲突法、民法、商法、税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责任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当前的问题不在于不合时宜地强调传统的法律分科,而在于寻找新的适应时代的制衡形式。[15]当代国际商事交易需要的不仅是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
时代的新的调整方式。国际商法将满足国际商事的需要,如同习惯商法满足了生活在罗马帝国的商人的需要,和习惯法的颁布满足了14世纪中东的航海者和商人的需要一样。 二、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及其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新的尚在形成中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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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地位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编辑本段内涵 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
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地位和体系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编辑本段 一. 名词解释: 1. 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 明示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明确地、直接的保证自己的货物到达的品质。
3. 默示品质担保:是指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习惯、惯例产生的有关货物品质的担保。
4. 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整的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5.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件产品只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因而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负赔偿责任。
6.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7. 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份,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盈利和亏损。
8.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
9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除非违约一方并不预知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 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 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
与 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11 有限责任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
组 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12 仲裁: 在商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
议提交双 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四.简答
1.合伙的主要特征:一般而言,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4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对《公约》提出了那些保留: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和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一是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其其他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二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市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所在的营业地所在的过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转让遵循什么原则:1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2.外部转让:所有合伙人达成一致
9、 论述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国际条约是指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各国商事立法是指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违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大致有三种,即拒绝交货、延迟交货和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拒绝交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救济措施,1要求卖方交货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3请求损害赔偿。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1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就可以撤销合同。2要求损害赔偿。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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