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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
一、总则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申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至少应有1名受过系统职业病临床医学培训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包括主治医师)、并能熟练真理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
处理原则,熟练掌握有关职业性健康检查技术政策、法规及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负责。
2.至少应有1名受过正规培训的护士或医士,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资格。
3.检验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开展临床检验、生化检查和毒物化学检验,并能开展必要的物理诊断检查。
三、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从业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调动、离休、退职)的
健康检查。检查正文应根据其所接触的或将接触的有害因素,按本规范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特别是“必检项目”不得缺少。目的在于根据健康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从事相关的有害作业,是否已受到职业危害、或患职业病,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治疗处理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同于一般健康检查,一般性健康检查不能代替。
四、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体检表,采用统一格式(附件1)。体检完毕,凡承检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单(附
件2)应复查的及时进行复查,然后出具“职业性健康检查证明”(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检单位和单位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存档,有承检权的在京中央或地方产业系统亦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并将结果报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登记表中的“处理意见”一栏应注明申请职业病确诊期限,并由受检单位在规定诊断期限内向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请职业病诊断。
五、体检时必须详细记录(逐年)受检者职业史和目前从事的工作情况,以便诊断时参考。体检前必须详细了解体检对象所
接触的生产性有害因素,便于确定体检项目。
六、承检单位所用仪器均应经计量检验合格,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质控。 七、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分别如下: (一)铅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血压,有无黄疽征象、铅容、铅线 2.神经科:四肢周围神经感觉、生理功能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尿八项加镜检
3.红细胞游离原卟啉 4.尿铅 5.腹部b超 6.血清谷丙转氨酶 参考检查项目 1.心电图 2.尿粪卟啉
3.尿δ一一氨基乙配丙殿 4.尿δ一一氨基乙酰丙酸脱水酶 5.血铅
6.大脑诱发电位 7.肌电图 职业禁忌症 1.明显贫血
2.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3.明显的肝、肾疾病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妊娠和哺乳妇女 体检周期 1年
(二)汞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齿银汞线、心、肺、肝、膊常规检查 2.五官科:口腔炎
3.神经科:植物神经功能、手指、眼睑、舌震颤 4.精神科:易兴奋症 必检项目
1.血清谷丙转氨酶 2.尿八项加镜检 3.尿汞
4.腹部b超 参考核查项目 1.心电图 2.血汞 3.神经肌电图
4.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 5.发汞 职业禁忌症
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征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3.精神病史
4.肝、肾器质性疾病 5.严重牙周病 6.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体检周期 1年
(三)锰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甲状腺检查
2.神经科:四肢肌张力、手指、眼睑、舌震颤、步态、共济运动、四肢远端感觉、小书写症 必检项目 1.尿锰 2.x线胸片 3.血红蛋白定量 4.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5.心电图 参考检查项目 1.神经肌电图 2.头颅ct 3.眼底检查
4.眼膜凯一弗化环(kayser一fleicher ring) 5.甲状腺功能检查 职业禁忌症
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明显的神经官能症 3.各种精神病 4.明显的内分泌疾病 体检周期 1—2年
(四)砷及其化合物 体检重点
1.内科:心、肺、肝、脾常规检查
2.皮肤科:皮疹、皮肤色素沉着、指甲米氏纹、皮肤过度角化 3.神经科:四肢远端感觉、运动功能、四肢肌力、各种生理反射 必检项目 1.血红蛋白定量 2.白细胞计数 3.血清谷丙转氨酶 4.尿八项加镜检 5.心电图 6.尿砷 7.腹部b超 参考检查项目 1.发砷、指甲砷 2.神经肌电图 3.乙肝表面抗原 4.血清尿素氮 5.心肌酶谱 6.大脑诱发电位 职业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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