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系列
中国共产党在61年前就已经获得了国家政权,取得了执政地位,而且中共已是有足够执政经验和智慧的政党。所以,迄今为止,中共最重要的法治理念都以制宪或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的形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写进了宪法。
现在用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中,“依法治国”、 “共产党的领导”已经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从宪法是党的最重要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有关提法入宪表明在全党全民看来,它们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公平正义”虽不是直接写在宪法条款上的“内容”,但按法理它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本身就是我国执政党全党和全民公平正义观的法律形式。而且,《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公平正义”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中共十七大报告也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鉴于这些情况,考虑到公平正义是举世公认的法律价值,宪法本身就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所以,“公平正义”也应该算是体现全党和全民法治观的共识。
同理,某些主张未记载到宪法中,就表明全党全民并未就这些主张的性质和地位达成共识。“执法为民”、 “服务大局”两句话就属于这种情形。“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两句话,要么是宪法已经确认的法治原则的构成内容之一,要么是本身需要由宪法、法律体现的内容或通过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取得的社会效果,所以,它们本身虽然也是法治理念内涵的应有内容,但却不能单独构成法治理念内涵的核心要素:“执法为民”是宪法民主原则(即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或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一个下属子内容,其重要性尚不及与其地位并列的另一个子内容,即“立法为民”,在此情况下,如果把“执法为民”列为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话语体系而忽视“立法为民”甚至“人民民主”,那就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至于“服务大局”,由于执政党全党和全民所最为看重的一切内容,都装在宪法中,宪法本身就是大局的体现,没有
比宪法还大的大局,而且,严格实施宪法,就是落实大局本身。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在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之外另提服务大局。
还要看到,在当代中国,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本身是应该是动态地统一于宪法的,制宪或修宪,是两者实现统一的环节和象征。当然,情势是处在变化中的,执政党的法治理念可能需要根据变化的情况有所调整,此时执政党完全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其写进宪法。无论如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旗帜下,除非为了修宪,执政党没必要也不应该在提倡宪法之外的法治理念。
可以说,法治国家不允许有内容不在宪法之中而其实际规范作用高于或等于宪法的行为准则,否则法律生活必然发生混乱。道理很简单,如果某个领导机构某个领导者用以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句话成了“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制定法律的依据”、“实施法律的指导”,那么,我国马上就完全回到了人治状态,此时,宪法将不再成其为宪法。
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下,执政党的中央职能机构用文字明确表述和强力推行贯彻的指示、要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意见(包括“理念”),实际上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其规范性的强度甚至可能在事实上超越宪法,尤其是对于那些由其归口指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在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机构和官员之间,现在看来情况就是如此。所以,执政党没必要、也不合适在宪法之外另起炉灶搞一些“制定法律的依据”、“实施法律的指导”之类的提法。因为,这样做本身可能就违反法治的要求和精神。
现在有一种做法,其合宪合法性颇值得关注。这种做法的典型样式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一部法律后,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甚至其下属部门马上搞一个与法律规定有很大出入的意见,设法先到中办盖个章,再到国办盖个章,发到公权力机构,把“意见”放在口袋里不公开,只是以“答记者问”等形式把原本是自己提出的“意见”再向公众做一番复述,号召大家“贯彻落实《意见》”,而不是严格实施那部法律。在这方面,《律师法》的遭遇值得留意,有关的“意见”实际上改变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律师的工作性
质和职业身份定位。
这是一种与宪法要求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应该予以留意、设法矫正。
(未完待续)
[1]1789年5月法国等级会议开幕后,其中第三等级代表要求取消等级区分按人数表决遭到拒绝,于是他们于6月17日宣布单独组成国民会议,7月9日又改组为制宪会议,7月14日发生革命,经酝酿讨论,法国制宪会议于同年8月26日通过了其地位相当于宪法大纲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这个宣言直到今天,仍然是法国宪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中的地位相当于我国宪法中的总纲。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论述的思考之四
“五句话”在整体上缺乏必要法理依托
童之伟
准备作为全党全民共识加以肯定的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话语,必须有坚实的法理依托。现有的主要几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读本”[1]对于有关领导机构之所以选定“五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五句话”本身的意蕴,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由于受内容结构的限制,总体看来估计人们还是难以全盘接受用现有的“五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因为,以下诸方面的情况表明,“五句话”论述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托。
一、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准来衡量,“五句话”论述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概括和表述有明显结构性缺陷。《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法治的论述相比较,“五句话”缺少扩大民主或发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等原本属于法治范畴的结构性要素。依据党章说话, “五句话”在总体结构上遗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这些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构件,没把它们概括进去。
二、以中共十七大报告为基准来衡量,“五句话”论述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概括和表述也有明显结构性缺陷。中共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有全面论述,其中主要有以下内容:“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