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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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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1:28:14

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3〕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03〕15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52号)、《关于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04〕60号)、《关于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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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交回原经营许可证。如无特殊原因,推迟延期换证时限不宜超过半年。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3〕14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03〕15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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