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交申请时,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书,连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发证机关。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或行政许可工作点)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于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七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变更申请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
更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本着“谁发证,谁存档”的原则,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进行存档。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危化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危化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市名称代字缩写:Y代表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济危化经〔2015〕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级(市中)危化经〔2015〕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由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www.nrcc.com.cn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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