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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绪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 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 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 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 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 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 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 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 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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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 (一)民法典的总则
总则的设立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总则的设立更符合民商合一的模式的要求。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总则的规定更为抽象,包容性更强,富有弹性,便于法官作出解释,总则的体系构成还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
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第二,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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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 (二)民法典的分则
应当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的体系。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应当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这些权利已经为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普遍承认,也应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确认。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 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 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 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 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 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 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 犯。
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 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 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
★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 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 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 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 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 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 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 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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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 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 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 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的行为。
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 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 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 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 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要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的认可。在我国法律中,民事主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物、特定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行为,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和身份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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