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9D贝儿童用品公司诉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139号
原告:台州七彩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应再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良,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洁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台州七彩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七彩宝贝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的第8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好孩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彩宝贝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好孩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七彩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七彩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台州七彩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 O O 六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牛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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