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国烟审〔2009〕485号20160428
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 对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审核;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第二十二条 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以下内
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臵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及分摊情况,计算方
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批复后、正式启动前按第五条规定报请审计。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下发审计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内
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所有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同时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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