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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保证施工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组则。
2 在集团所属企业施工的承包商适用本细则。
3 承包商违章施工的罚款从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 100-200 元。 4.1 未经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4.2 不戴安全帽。包括不系安全帽带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
4.3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携带火种及穿带钉的鞋(无防止产生火花措施); 4.4 安全员不到位; 4.5 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4.6 不按规定按时参加工程碰头会; 4.7 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隐患; 4.8 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4.9 立体交叉作业不采取隔离措施
4.10 违反企业出入门管理制度,不佩带出入门证出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4.11 施工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装置区; 4.12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13 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
4.14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顶上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 4.15 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夜间无安全警示灯; 4.16 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4.17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和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 4.18 高处作业上下抛掷物件、垃圾或堵塞通道; 4.19 高处进行切割和焊接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
4.20 高空作业、高处交叉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无安全监护人;
4.21 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4.2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4.23 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措施; 4.24 高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
4.25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或对机械转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扫的;
4.26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裙子、背心或赤臂、赤脚、长发未盘入安全帽内;4.27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压力表超剑或损坏、胶管老化破损;
4.28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4.29 擅自拆除挪动啊警戒装置、穿越安全警戒区; 4.30 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岗位责任没上墙; 4.31 未制定或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4.32 单项工程施工无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33 无证或无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4.34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未停放在指定区域; 4.35 不走安全通道翻爬结构、管道、脚手架; 4.36 转动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作业;
4.37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等打磨工具时不戴防护眼镜; 4.38 施工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生产区域;
4.39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符合要求的防火罩; 4.40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4.41 现场车辆装运设备不封车、不捆扎; 4.42 机动车辆在现场超速行驶;
4.43 坐在未捆绑的运输材料、设备的车厢内; 4.44 站在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外; 4.45 材料、设备、工具器械不按规定堆放; 4.46 在设备、管道上随意用电焊打火;
4.47 未经许可在屋面、墙面、地面、防火堤(围堰)上开孔、洞; 4.48 在厂房内、施工现场、容器内或机械设备等处随地大小便; 4.49 损坏绿化带和花草树木;
4.50 脚手架材料不及时清运或没按规定码放,不整齐、不牢固; 4.51 用电设备没有接零接地保护; 4.5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4.53 施工现场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4.5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53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4.56 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4.57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跨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4.58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线裸露未包扎绝缘;
4.59 配电箱、盘、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0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4.61 使用不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4.62 不使用插头直接插入取电; 4.63 铁皮工具房、集装箱不接地; 4.64 闸刀、空气开关缺罩;
4.65 带电作业不穿绝缘鞋和不戴绝缘手套; 4.66 接地线、零线缠绕在设备或桩头上; 4.67 私接乱拉电源;
4.68 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建采用兜吊的方式; 4.69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4.70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71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件不拴溜绳;
4.7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4.74 乘电梯、吊笼人体部分伸出外面;
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作业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监护人员救助器具落实不到位。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 500-2000元。 5.1 在易燃、易爆区吸烟、动用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区动火工作没有动火证, 擅自动火作业;
5.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5.4 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的;
5.5 在易燃物品、下水井沟、槽盖板上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动火,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5.6 无安全施工措施就布置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就布置施工;应参加交底而不参加; 6.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易然介质分析进行作业; 6.8 施工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
6.9 在易燃易爆有毒现场区域作业,设备、线路、防护用具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的。 6 违章行为被查实后,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扣压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再反还。继续违章的,违章罚款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7 违反国家、企业其它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8 承包商因为施工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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