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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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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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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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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