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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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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1:14:34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 家庭暴力 特征 成因 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强奸;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1

中还体现在性虐待、性暴力。 4、时间的连续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不是偶尔发生的,或存在几天,他们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过程。 5、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受害人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的损害和摧残。当暴力超过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时,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②再者也会使家庭暴力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外部原因

l、传统观念的影响

受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余毒的影响,漠视人权。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旧中国的宗法制度下,妇女成为男子的附属物;而且,“夫为妻纲”是旧中国夫妻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丈夫集家长权、夫权、父权于一身,夫妻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丈夫享有对妻子行使暴力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余毒至今仍深深根植于不少妇女的思想中。 2、经济地位的差距

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这是造成两性关系失衡的重要因素。由于多数男子较女子在经济上更占优势,如果受虐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对于离开施暴者的前景可能感到焦虑与怀疑,欠缺选择权、谋生技能与财力使其害怕尝试逃离施暴者;实践中,受虐妇女一旦离开施暴者,也的确常遭遇许多困境。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夫妻不平等关系的具体反映,只要家庭中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存在,针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就不可能彻底消除。 3、社会的关注少

从社会环境看,社会的漠视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间接原因。多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社会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被视为家务事,少有人问津。许多部门和组织对家庭暴力事件往往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部分司法部门不愿介入家庭纷争,认为家庭有其隐私而不宜有公权力介入,这必然将受害者置于更不利的境地。 4、法律法规不健全,援助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够不上刑事判决的,司法部门无暇过问。我国相关的援助机构也不健全,服务时间短,转介比较多,实际参与事件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表面的调解工作。因此,令有的受害者觉得“投诉没有用”。

② 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M]

2

(二)内部原因

l、思想方面存在误区

不少受虐妇女仍奢盼施暴者最终会停止暴力行为,对每起暴力事件尽量淡化,甚至还尽量掩饰。更多的受虐妇女因固守爱情与婚姻具有永久性的传统观念,而不敢担负破坏家庭的罪责;其中,也不乏受虐妇女为了孩子尽量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形式,宁可牺牲自己以换取对子女的抚育。 2、婚姻质量不近人意,家庭失和

部分施暴者因对婚姻现状不满而通过殴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愤;或者通过暴力来脱离原有的婚姻关系,正如一些施暴者所声称的“打到你离为止”。 3、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较低下 这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并不必然与个人所受的教育成反比,否则无法解释为何有的施暴者学历很高。从全国范围看,在打妻子的人中,其职业覆盖和学历覆盖都是极其普遍的。[2] 4、法制观念较淡薄

法律观念淡薄是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多数家庭成员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认识行为的性质,更无法预见行为的后果,不诉诸法律,令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此外,也不排除个别家庭成员具有精神病理学上的某些原因,如带有施虐 狂或受虐狂之性向。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社会观念层面

改造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深入到人们的 意识形态领域,唤醒人们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创造人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 气氛,这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良策,也是长久之计。

首先,部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仍持有偏见。应使其改变家庭暴力是“家 务事”、“个人私生活”、“妇联的工作”等错误的观念,使其认识到家庭并不是 暴力的特区;促使其以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反家庭暴力 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从而增强司法机关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操作力度。 其次,一般公众对此也存在误区。建议:1、开展公共教育,教育全社会 消除对受害者的消极看法和陈旧观念。2、提高公众的性别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妇女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性的被动状况;3、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案件。应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

(二)法律层面

1、新婚姻法内容

新婚姻法增设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新婚姻法总则部分在肯定原有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第三条增加了一项“禁止家庭暴力”原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同时,新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追究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途径与方式。[3] 2、进行地方立法的先行

3

在国家未出台专项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反家庭暴力法规,这些法规的效果虽仅及一市或一省,但其对调动各级政府、公检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组织合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积极作用,也将为今后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创造条件。 3、利用现有法律框架遏制家庭暴力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如《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要遏制家庭暴力就有必要逐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较为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差。因此,从长远看,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讨论、制定与出台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并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但

(三)综合治理层面

1、发挥政府职能

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从多角度运用政府机构的职能,由官方机构对施暴者形成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较权威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领导和主导作用。

2、充分发挥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能

首先,政府的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妇联是最大的民间妇女组织,是反家庭暴力的主力军。再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覆盖面极为广泛的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我国己有悠久的历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积极 化解家庭矛盾,做好防微杜渐工作。 3、加强妇女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联合工作

实践证明,无论是由司法部门主办,妇女组织协办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还是由妇女组织推动创立,由司法部门派员组成的维权法庭,均取得了良效。 4、促进妇女组织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协作

加强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合作对于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应有效利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关系,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做到千家万户中,创造反家庭暴力的支持性社会环境。 5、建立专门的“庇护所”

创建妇女庇护所已成为当今世界救助受害妇女的有效措施之一。世界一些国家开办的“妇女避难所”、“妇女之家”、“妇女自救会”以及中国香港的“和谐之家”等,着实给予受害妇女相当充分的心理支持、情感慰籍和法律援助,也为我国妇女庇护所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4] 6、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机构

首先,为来访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根据“轻微伤”、“轻伤”、“重伤”等鉴定标准制作伤情鉴定书或伤情检验报告书,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提供证据,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定期分析该区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情况,就其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最后,宣传家庭暴力

4

的危害性,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为受害妇女进行伤情鉴定的同时,发挥普法与心理治疗的作用。[5] 7、进行综合治理

按综合治理模式,多机构配合协作,使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一方面,帮助受虐妇女建立于亲戚朋友之间的联系,是受害者感受到关爱与支持,从而解决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受虐妇女无法寻求亲戚朋友帮助,而寻求正规的专业援助时,政府部门、司法系统、医疗机构及社会服务团体可以互相协作,及时惩治施暴者,并为受虐妇女提供伤情鉴定、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生活援助等多方位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丽君 《试论家庭暴力及其对策》 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5.5 [2]刘达临 《中国婚姻家庭变迁》 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3]张丽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3

[4]蒋月 《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力对策》 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5]张丽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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