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期间考点总结 - 图文
不应计算在内。 3、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状相同)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对于判决的上诉
ⅰ.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对于裁定的上诉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
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 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一年。
5、再审程序(上诉,再审,都应当书面形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此二
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
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自裁定之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6、支付令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8、民事诉讼公告:
(1)- 不需公告的有:确认(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需要公告:宣告失踪、死亡、无主物、失物召领;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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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 (爱如清风:简单易记,涉外送达,过目不忘)
1.条约协定方式送达 (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由高级人民法院呈送)
3.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我国驻他国)(只能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6个月。 (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 5.由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除非明确限制,无需授权)
6.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须有其明确授权 7.公告送达,6个月 (国内当事人公告期限为60日) 备注:
A: 第1-3项,为《外国向我国境内,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送达方式》3-(他国驻我国) B: 第1-5项,为《涉外刑事诉讼送达方式》
C: 第1-7项,为《涉外行政诉讼送达方式》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相同
附录:涉外文书邮寄送达,视为认定已经送达:
1- 受送达人,书面向法院提及,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2- 受送达人,已经按照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10、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条:为《新民诉》修订部份)★★
(2)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0、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民事诉讼易考点综合掌握:
上诉案件先予调解: (05-3-39)
1-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责任在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责任在法院。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 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责任在当事人。调解不成,告之另行起诉。(二审或再审) 4-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予离婚,责任在法院。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的,责任
在当事人,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6- 诉讼过程中,一(二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既不表示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过错)。 区别在于:是二审发现一审,还是再审发现一、二审;(05-3-43)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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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程序;
4、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
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
1- 发现案情复杂、在审限内不能结案; 2- 异议发现不宜;(当事人异议成立,法院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3- 简易程序,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简易程序,可以不询问当事人,不出示证据; 补充:刑事简易程序: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证人,辩护人及公诉人可以不到庭;
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与家庭纠纷及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责任较明确,损害赔偿纠纷,劳务合同;合伙协议纠纷;宅基地与相邻关系;诉讼标的数额较小的诉讼;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调解和好的收养案件; 3- 能够既时履行的案件; 4- 其他不需要制作案件;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按协议内容制发判决书,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的情形: 1-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院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制作判决书;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
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
破产清算组织;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财产代管人;债权的代位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知识产权类财产权的继承人;死者维权的近亲属;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情形:
1-已再审并维持原判案件;←不同于检察院抗诉再审之处 2-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4-不能上诉的裁定(例外:可以上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提出回避,应到庭不到庭;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人;其它应当;
不能作为证人的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本案诉讼代理人;审判、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勘验翻译人员。 不能作委托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代理人; 在学校监护或运输或旅游或医务事故中,职务行为,被告恒定单位;(追加第三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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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调解:
1-不存在争议的非诉讼案件; (特别程序) 2-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确权之诉)
例如:选民资格、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确认婚姻收养监护等效力案件;
再审中调解的效力:
1-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或
埞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或裁定,既视为撤销;
民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本人因故不能签收,可以指定他人代为签收。 可以申请复议裁定或决定◆五星级考点 裁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两种) 决定:回避、罚款、拘留; (三种) 可以上诉裁定(三个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破产法) 二审针对上述不服上诉的裁定,也一律使用裁定;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应先受理、然后审查(有无中止中断延长),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笔误,法院一律使用裁定补正; 判决、裁定、调解书,实体错误《未上诉(审监),上诉则上报》。详见(97-2-67)
受理宣告婚姻元效,应审查确定,判决宣告无效;
如果是实质无效的婚姻,就算原告申请撤诉,应当不予准许;照常判决。
二审可以径行判决的情形:
A:一审裁定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B: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C;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应当依法改判) D: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原审重审;(应回避未回避,应开庭未开庭,未经传唤缺席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必须参加诉讼人,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按撤诉处理:(原告身份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 2- 有独立请求权和第三人;
3-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届满再给予7天的宽限期); 缺席判决(被告身份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法定代理人;
2-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公告传唤后,期满不应诉。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
3-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或法院不准予) 民事诉讼,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定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或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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