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部掌握不得外传
【内部掌握 不得外传】
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文件 洪组发〔2015〕8号
★ 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 南昌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公安(分)局,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配合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组发〔2015〕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1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本单位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洪纪发〔2012〕6号)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包括本县区本单位的省、市管干部),做好备案人员信息的登记造册,确保登记备案人员无遗漏,备案信息无差错。登记备案人员包含以下六类:(1)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及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2)市直单位中层负责人;(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含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市直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领导班子成员;(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5)县区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6)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登记备案人员重新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备案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备案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登记备案人员的2寸白底免冠彩色电子照片,以及采集软件生成的TXT格式电子文本,于2015年6月12日前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其中,市直单位登记的备案人员(含省管、市管干部)信息需提供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县(区)登记的备案人员信息,身份为乡科级干部的需提供给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身份为县级及以上干部的需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
2
省管、市管领导干部的信息采集表需另报一份到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6月15日前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对应列为登记备案人员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或者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完成备案或变更工作。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新发现的“裸官”,将不再给予选择机会,直接先对其任职岗位进行调整,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现领导干部本人移居国(境)外的,一律先免职,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督促其将所持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于6月15日前交由本县区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省、市管干部的需交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保管。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及已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一年的干部,也在此次清理之列。此前曾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已到期的,也要如实登记说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保管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要逐一进行登记,并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管理台账和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备案台账。对领导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必须督促其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有关证件上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另对按规定不需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乡科级(或相当)领导干部,也应将其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今后违反出国(境)
3
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全面开展核查,做到应查尽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查询函(见附件5)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见附件1,查询表中的“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号”两栏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查询人员名单必须与上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人员备案名单一致)于6月10日前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登记的备案人员(含省管、市管干部)查询函和查询表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县(区)党委管理的乡科级干部的备案人员查询函和查询表报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县(区)委组织部收集的县级及以上人员的查询函和查询表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名单,于6月30日前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并将上述信息于7月15日前,反馈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对本级报送的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
对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本《通知》第三条所列10类问题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规依纪展开调查,对发现违规的要进行追责处理,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办。同时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不仅处理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