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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
作者:陈光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 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另一个层面是以党治国的保障措施。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实现步骤的基本构想,集中体现在其“革命程序论”中。“革命程序论”中的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即是实现孙中山以党治国理想的革命、建国和治国三个步骤。孙中山还从加强思想宣传、注重振兴党务、扩充革命军队等方面,具体而详细地论述了实现以党治国保障措施问题。 关键词 孙中山 以党治国思想 实践方略
作者简介:陈光辉,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政党与民主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32-02
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更是近代中国创建、改造和领导革命政党的先行者。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实现步骤的基本构想,集中体现在其“革命程序论”中。“革命程序论”中的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孙中山还具体而详细地论述了实现以党治国保障措施问题。笔者拟将从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和以党治国的保障措施两个方面来梳理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
一、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
军政时期是以党治国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以党建国阶段。这个时期也被称为“破坏时期”,主要任务就是“破坏敌人势力”,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夺取政权。孙中山关于军政时期的初步构想是在与汪精卫的一次谈话中提出的。他指出:“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兵事专权,复秉政权。” “革命之志在获民权,而革命之际必重兵权” ,先由“兵权”夺取“政权”再去实现“民权”。而“天下大定,欲军政府解兵权以让民权,不可能之事也” ,所以要想实现顺利的向民权过渡,必须“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 。
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进一步把这种由 “兵权”夺取“政权”的军政阶段称为“军法之治”时期。他强调,军法之治时期,是“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 ,“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 。在军法之治时期“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 ,三年期限,三年之后,“解军法,布约法” 。1914年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正式将“军法之治”时期表述为“军政时期”。他强调:“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 ,“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此后,他在《建国方略》和《中国革命史》中进一步阐明了军政时期的任务,指出“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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