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完整word版)2017年电大经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不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9.操纵价格行为:即横向价格限制行为,又称价格卡特尔,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它是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激励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受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实施的一种以共同商定价格为内容的违法行为。
10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按其券面所载内容取得应有权益的书面证明。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有价证券等等。票据:
1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12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5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16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17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8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9、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20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2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23、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4、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
简答题:
1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
答:属于社会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扑片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的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假定、处理、制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三部分缺一不可。 2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简述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答: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可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5简述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
答: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的规定;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还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6简述我国《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答: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以违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7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答: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这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9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10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社会突发事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我国《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11简述政府指导价的含义及其主要形式。
答: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一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允许企业向下浮动。
三是最低保护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 四是按差价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经营差率(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允许企业在进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差率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通常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某些商品的价格管理。
五是按利润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某产品的最高利润率水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利润水平以内自主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
12简述经营者集中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答: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13简述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
答: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 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对象不同,因而在保险期限、赔付方式、风险核算、准备金的 提取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分业经营。故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14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答: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产品标准化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 15、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法律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亿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17、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危害性。
论述题:
1、试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答: 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一)产品标准化制度,这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实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四)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的法律制度。
2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八)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九)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3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答:(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答: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6试述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
答: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对消费者来说是最实质的保护。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相互推诿,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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