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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媒介舆论与司法独立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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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22:02:34

浅谈媒介舆论与司法独立的理性回归

作者 康玲玲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2008级广播电视新闻学 】

【摘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舆论传播高度发达、舆论监督强劲的舆论时代, 同时也是一个以司法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寻求司法独立与舆论审判的交融和平衡是大势所趋。司法如何直面媒体舆论,媒体舆论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 舆论审判 民主公正

一、舆论审判和司法独立的涵义

“舆论审判”就是随着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焦点问题。何谓“舆论审判”?“舆论审判”就是指,社会的媒体和民众的舆论通过对法院审理或判决的诉讼案件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价,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力图以此影响法院和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判决,致使法院和法官无法或者不能够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地依据法律与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1】

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制度。“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即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的干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大幅度普及,网络实现了传播媒体与民众间的有效互动,因而,民众参与司法案件的积极性也随之不断高涨。新闻媒体对舆论导向的影响力日渐凸显,并有不断增强之势。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也随着网络媒体监督的兴起而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并逐渐从“舆论监督”上升的“舆论审判”。

关于舆论监督,笔者比较同意《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中的观点,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2】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主要手段为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3】

我国《宪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舆论是人们监督的一种方式,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舆论监督。【4】作为外部因

素的舆论,不言而喻会给司法的独立审判带来或多或少的干扰。这就造成了这样的一个矛盾:如何处理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不相融原因 (一)、 现实中的司法不独立

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司法机关的各项费用都来自于各级财政,我国又是一个相对重行政权的国家,因此使我国的司法机关无法逃出行政权的樊篱,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而我国的很多新闻媒体充当着国家机关的喉舌,当新闻舆论向社会发出某种信号时,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重视。从而使行政权牵着司法权牵着鼻子走。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于权势,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又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愈加低下。 (二)、 新闻媒体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和知名度

新闻媒体进行法制报道的根本目的虽然和法院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审判的公开透明,以促进公平正义。但是他们的性质与立场的不同使得他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格格不入的矛盾。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法院审判案件都应依照一定的程序,有时必须牺牲实体正义以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而媒体关注的仅仅是结果的公正;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纪律和机密,在记者眼里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一切都应该公开,而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使得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追求高收视率,媒体倾向于制造轰动效应,极力说服公众,对某些案件大肆宣传,甚至在结案之前就妄加评论,乱下结论,给司法机关造成很大压力和心理负担,从而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司法公正。这就是所谓的新闻媒体常常超越司法程序进行的“舆论审判”或称“媒介审判”。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媒介的舆论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在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时,由于其拥有传播工具影响力广泛的优势和公众基于对媒体的一贯信赖,其监督、批评权利往往会异化甚至代替司法审判的权力。这种权利以及无意识下的权利错位,使得本不了解真相的公众顺应汹涌的媒体舆论的指示,形成舆论的一边倒。而相对封闭的法院在这个时候很难有自己的话语权。信息资源与传播的不对称,影响着公众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断。 三、媒介舆论审判案件的启示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而近段时间愈炒愈热的“药家鑫案”也不过是其中之一。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于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

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

对于“药案”的关注,大体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其中对年轻一代的教育的反思,对改变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的呼吁,对法律维权被认为“难缠”的批判,均可谓无可厚非。但是对法院裁判结果的种种“威逼利诱”,则是不应被鼓励的。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所谓“司法不公”案例,似乎成为这些媒体、“民意”干涉司法的合理理由:因为你不公,所以我要干涉你,甚至代你行使审判权。但这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在一片群情激奋中酝酿着被忽视了的更大的危险。 【6】

在药家鑫这个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媒体对群众舆论的影响中,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一个评论节目中大放厥词:药家鑫案揭示其丧尽天良,不判死刑天理无存。就是这一句话,通过电视和网络的传播,更加激起了群众对药家鑫不理智的愤怒。网络上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很多人以百姓的名义打着舆论监督的大旗对法律赤裸裸地进行批判。

其实不仅仅是药家鑫事件,包括之前相似的“马加爵案”、“70码”、“我爸是李刚”等事件中,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借舆论监督之名对独立审判的影响已经呈愈演愈烈之势。媒体曾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就使得人们在惊叹 “舆论审判”有巨大威力的同时,也对“舆论审判”有了高度的认同感。但是媒体并非专业的法律机构,其报道、评论更多是从道德情感出发,可能会有一些道理在里面,但是拿到法律里面,却只能当做是妄论;有的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就会迎合大多数群众的想法,故意以群众身份在节目中体现出某种情绪地发泄。我们要知道,这种言论一旦广泛传播,引起舆论的过度关注,就会对法院判决的形成过程产生干扰影响.。

审判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的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围绕着舆论监督、公民知情权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还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但是,“当前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中国社会比什么都重要。”我们的法官也应该秉承独立审判精神,不受舆论左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有效推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药家鑫案”是告一段落了,而公议的“能做的就是应该对法制保持尊重,而不是继续制造舆论,努力证明自己是对的”。这句话应该应该引起所有企图通过舆论监督来剥夺独立审判权利的人的反思。

四、寻求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相融及理性回归

从理论上讲,一切公共权力均应当纳入舆论监督的视野,接受“白箱化”的监控,司法自然不能例外。媒体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保持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炒作和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的负面影响。严格地说,司法机关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如果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 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讲,媒体舆论监督是公众的表达自由经由媒体传播而形成的客观效果。不过,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媒体的主要职责就是“曝光”,舆论的真正使命显然不是取代法官的角色发号施令,而是在于充分满足和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及批评建议权。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媒体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媒体自身要具有一种高度的自律意识,也就是在未审结之前尽量不作倾向性明显的报道或评论;不要片面地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突破审判独立的底线,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戕害司法的公正性。传媒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不能侵犯和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侵犯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不能误导舆论或者向法院施加负面的舆论压力而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局面。

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法律人应该做到:其一,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从而保证媒体的监督功能,消除自身腐败现象;其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众的直接参与,使得法律执行的透明度增加。而通过共同执法也可以加深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消除对法律知识认识模糊的迷惑感。公众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获得的信息,相对过去依靠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一旦可能出现“媒介审判”,作为公众代表的人民陪审团可以用自己的声音传递真实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一些不负责的媒体进行震慑,使得媒体不能滥用权利。

结束语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从冲突中找到平衡,这对中国的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必将是深远而巨大的。正如美国学者司德门的论断:法律与传媒自由两者间的冲突

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是某一方得到胜利,或某一方被击败,而应看作是整个社会受益。【7】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司法机关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二者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可以找到契合点的,可以实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因此只有司法与传媒各就各位,各司其职,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才能真正意义的实现媒介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相融及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周祖龙,《“舆论审判”如何转化为舆论监督》,中山网,2011.4 【2】陈建云,《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7

【3】查志刚、蔡中远、史平臣,《媒体的良性舆论监督促进司法独立》,《新闻与法制》,

2008.3

【4】任万兴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 【5】http://baike.http://www.china-audit.com//view/4800971.htm,2011.4 【6】天海川,人民网,2011.4

【7】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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