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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计发〔2011〕16号
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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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施农业设备(含单栋、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育秧中心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第二条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优先扶持。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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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补贴范围。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生产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具体中标企业、最高承诺价见附件1;中标建设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补贴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GP-622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GP-825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8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30元/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GP-622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GP-825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5元/平方米。玻璃温室补贴标准5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起补面积和限补标准
1. 单栋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
2. 连栋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
3. 玻璃温室: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育秧中心建设进行补贴,起补面积150平方米。
4. 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设备的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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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以及所在县(市、区)的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今年建设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5月30日和8月30日前,以联合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项目在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确定补贴项目计划,并在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设施农业设备补贴计划指标。
第四章 补贴项目实施
第十条 购买。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买安装协议(见附件5),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企业产品,参照中标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产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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