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拖欠记录、统计、披露和通报等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司法、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四)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行业协会要制订完善行约行规和从业行为规范。
本意见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或报酬。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类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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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型基金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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