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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快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速度,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目前主要用于
1、育苗基金。 2、预研项目基金。
3、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 4、科研配套基金。 二、
基金项目的申请对象
1、育苗基金: 年龄在40岁以下、没有申报过科研项目的正式在岗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副教授以上职称及博士学位人员不能申报。获本基金项目资助不能超过2次,2年内不能连续申报。
2、预研项目基金: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优先资助学术带头人及科技骨干教师。
3、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国内外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按引进人员(已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受理。
三、
基金项目的申请条件
1、育苗基金: 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为后续申报高级别项目的前期预研项目;围绕学校确定的学科重点,方向性明确、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2、预研项目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1-2年内申报省、部级以上级别项目的前期预研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当年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级别项目的教师不能申报。
3、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重点支持学校各有关学科中涉及国际有关学科前沿领域、有重大科学意义或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或有重大应用与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或其它应用研究的前期探索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1-2年内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项目。当年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教师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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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配套基金:配套资助获得各级政府科技、社科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项目。 四、
基金项目的资助金额
1、育苗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文科每项0.2-0.5万元,理科每项0.3-0.5万元,工科每项0.5-1万元。
2、预研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文科每项0.5-1万元,理科每项0.8-2万元,工科每项1-10万元。
3、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额度3-20万元。
4、科研配套基金:按批准项目金额的1:0.5—1:1视具体情况资助,参照《厦门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五、
基金经费的来源
基金经费的来源是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欢迎各界有识之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和企事业单位捐赠。 六、
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
基金项目经费为专项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依项目申请计划安排使用。其经费开支按《厦门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
基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1、育苗基金项目和预研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厦门理工学院基金申请书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择优给予资助。 3、科研配套基金:项目获得各级政府科技、社科管理部门立项后给予配套资助。 4、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可随时申请。 八、
基金项目的管理
1、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2、获得立项的项目将在科技处网页予以公布,并同时通知财务处给予设立帐户。 3、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研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执行情况检查。 4、获得资助的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需要延长或者中止项目进行的,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科研主管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对于无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院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其重新申请项目资助的资格,已支出部分的经费,由项目组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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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项目研究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厦门理工学院,发表的论著应注明“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注明项目编号)”。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科技处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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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科技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尽快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科技处。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人作为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承办技术合同的有关事务。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应由科技处审核认定,否则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凡学院各系(部)、科研机构承接的科技项目以及院内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的技术合同。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各系(部)、科研机构对本合同中双方承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时间以及责任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章,再报科技处进行最终认定,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厦门理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凡技术合同的标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合同,其合同必须请学院法律顾问审阅,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
第七条 技术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与贴花纳税,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具体条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范本编制。
第九条 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的现、权、得、制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
第十条 学院的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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