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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文件汇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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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额等)。

第七条 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呈报主管院长审批组建,建设期满后,对达到考核标准的机构,报院长授权正式成立,并按照需要,以项目的形式给予3-10万元资助。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类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财务上实行“项目管理制”。 第九条 对外签定的项目合同必须按照《厦门理工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校内各类科研机构每年须填写年度科技统计,报告年度的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事宜由科技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类科研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文科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理工科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

文科的考核评估标准为:两年内,人均在研课题1项,拥有经费1万元;人均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至少出版学术著作2部或提交2份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须附采纳单位证明);至少召开一次具有相当规模的学术会议。

理工科根据申请书提出的指标进行考核,但一般不低于以下标准:三年内,人均在研课题1项,拥有经费2万元;人均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专利或成果转化2项;至少召开一次具有相当规模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对于评估未达标的研究机构,学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达标,若仍不能如期达标的,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科技处。

科技处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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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术交流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和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本院承办的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及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二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三条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的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的学术论文向单位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四条 参加国际会议,须凭会议邀请,并以书面形式先由系(部)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向科技处、外事办提出申请,并报院领导审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会议者本人的科研经费支付(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不能用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除外),学院和系(部)酌情给予适当资助。

第五条 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都需征得科技处的同意,填报和提交有关的材料(见第六条),方可报销。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回校后,须在二周内向科技处(国际会议还须向外事办)填报和提交如下有关的书面材料:

1、会议名称(中、外文);

2、主办单位(中、外文),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概况简介:会议的主题、特点、会议规模、会议资料清单、会议议程、与会单位及人员介绍等;

4、填写学术交流汇报表格。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无偿为全院或所在单位师生作一场学术报告。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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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路线、往返日期和财务报销制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出国或延长在外时间或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

第九条 凡投寄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外刊物的论文,须经所在单位就其论文是否涉及保密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学院审核后方可投寄。

第三章 承办学术会议

第十条 为了増强学院对外学术影响,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受益面。学院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校内举办学术水平较高、影响面较大、受益面较广的、会议主题与学科建设相吻合的国际性或国内的学术会议,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院资助的经费标准 : 1、国际学术会议,学院资助15000元。

2、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资助5000—8000元。

3、省级以上学会(含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性学术会议,学院给予3000元的资助,跨省区的学术会议,学院给予5000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送交会议方案(含会议经费预算),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科技处存档。

第四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举办学术讲座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我院人才培养方向,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拓宽师生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每场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分钟,并对公众开放。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在举办学术讲座前必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学术讲座的前三天通过海报、网上公布等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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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报告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术讲座总结表》,并附报告现场的图文资料,送交科技处备案,方可报销学术讲座酬金。

第十八条 酬金标准: 1、院外专家:

(1)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1500元/人次,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2)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副厅级以上政府公务员和知名社会活动家,1200元/人次;

(3)博士生导师,1000元/人次;

(4)教授、研究员,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800元/人次; (5)其余人员,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500元/人次。 2、院内教师:

(1)教授或相当职称500元/人次; (2)副教授或相当职称300元/人次;

(3)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讲师或相当职称200元/人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年3月初和12月下旬分别向科技处提交本单位当年组织学术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技处。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科技处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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