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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
项目完结分为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两种形式。由部门提交申请,总工办负责组织实施。结题验收一般仅限于横向课题、所内技术创新专项及自选课题,纵向课题通常采用成果鉴定形式。
各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立项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书中的内容。完成科研立项约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后,立项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总工办提交项目完结申请。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电子版的申请书、经费决算表、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纸质材料包括的查新检索报告、分析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发表的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其它资料。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材料由总工办负责审核、整理、打印、装订后,经领导批准提交有关部门。其它项目结题材料可由各部门自行整理、装订,完结后报总工办备案。 六、 科研项目的变更、延期和中止
1、项目变更
立项项目因负责人调动、主要研究内容更改等确需变动的,应执行本所《程序文件》中“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A”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变更手续,经总工办或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总工办和立项部门审批。
3.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中止: 1) 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 拒不接受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3) 按立项申请规定的任务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止报告,报总工办与立项部门备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课题。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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