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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
病人的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病人享有的某种权益。对于病人拥有的法律权利,病人能依法来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可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求自己权利的实现。病人拥有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来保护和协助实现其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对自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身权利。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就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病人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三)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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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病人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第三节 医疗纠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趋增多。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抽样调查统计,1991年,全国100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232件,其中提起诉讼的只有10件,而到1998年,全国100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1400件,其中诉诸法律的有588件,占纠纷总数的42%。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管理者、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医疗纠纷概述
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歧的焦点是对医疗后果(主要指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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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并要求对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这种医患之间双方的纠葛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得以解决。要构成医疗纠纷必须满足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是因为不良后果产生的分歧,不良后果是因为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
医疗纠纷的分类
二、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2)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3)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4)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
2、病人方面的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和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
(2)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些目的。
(3)病人对医学的期望过高。 三、医疗纠纷增长的原因
1、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知识水平提高和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病人开始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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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些医疗主体因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等原因造成医德水平降低,服务态度下滑,造成医疗纠纷。
3、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但新技术的使用还存在许多未知的情况,可能带来一些新的医疗纠纷。
4、医患之间的关系因医疗保险的实施而呈现多元化。医疗保险的实施使原来医患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医、患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能带来一些新的纠纷。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
当医疗纠纷出现时,即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是当事的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的方式有4种:
四种调节方式:
1、行政调解,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召集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立场和要求,最终解决纠纷;2、律师调解;3、仲裁调解;4、诉讼调解
第四节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不安全,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因为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医疗事故的界定、处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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