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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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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5:17:37

1代表人诉讼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在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其代表的当事人其中之一,而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诉讼利益是一致的。

3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4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要亲为诉讼的,应当允许。

5诉讼代表人人数,1至5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表人都是1至5人;民事诉讼的代表人为2至5人。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可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代表的当事人。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

2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为诉讼行为,否则,其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诉讼代表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委托代理

关于委托代理,新《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32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委托代理的含义。

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为诉讼或者需要他人辅助进行诉讼,则可以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参与诉讼的人为委托代理人。

2委托代理的方式。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此处仅限公民,企业不可以口头委托)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由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3委托代理的权限。

(1)一般委托代理。即代理人只能代理诉讼事务,而无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2)特别委托代理。即代理人除代理诉讼事务外,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提起上诉。由于被委托人作出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授予代理人这些诉讼权利的,要特别注明,否则视为是一般代理,代理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

4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1)代理律师的权利:

第一,调查收集证据。这是代理律师的专属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没有该项权利。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调查、收集证据是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律保障其调查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庭审记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庭审中涉及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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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当然,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不能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特别提示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不同:首先,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内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复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庭审(律师是与本案有关)材料。其次,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其他人不得。

第五节 共同诉讼

关于共同诉讼,新《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各个诉讼主体都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还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把共同诉讼区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原因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之中,或者是作为原告,或者是作为被告,或者是作为第三人,法院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如果法院没有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它是因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是合法的,分开审理也是合法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三、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必要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例A和B共同殴打丙,公安局就该违法行为对A和B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则A和B可以共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两人。

(2)两个以上行政相关人。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例规划局许可甲公司建设高楼,该楼房侵犯了10户居民的采光权,10户居民共同提起诉讼。

(3)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

(4)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例环保局和工商局就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共同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以两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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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两人。

(5)复议维持后的诉讼。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四、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而两人以上参加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例甲乙两工厂都临江而建,并都违法向江水中排放污染物质,县环保局针对甲乙二厂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二厂对各自的处罚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

重点整理 一、原告

命题角度原告资格

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规则。 特殊原告

1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2投资人案件中的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外方都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3合伙组织,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4股份制企业,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5非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一样,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命题角度命题者经常通过两种途径来设计陷阱: 1在案件中设计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解题的干扰。

2在案件中设计一个既存经营者的假公平竞争权作为解题干扰。 二、被告

命题角度被告的确认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不作为,选择告。 2委托行政中委托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批准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5共同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机关与非行政主体共同行为的,机关自己是被告。 6组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7被告被撤销的,继受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命题角度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1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转列为被告型第三人(简称“漏加转”)。

2错列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简称“错变驳”)。 注意,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追加和变更。 三、第三人

命题角度第三人的类型

1原告型第三人,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请求、上诉。 2被告型第三人,被告败诉,第三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命题角度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注意,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中规定的是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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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只有其中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3合法性,或称为法律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Ⅰ〕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试卷二第98题)ACD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破题要领]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真实性以及法院判决类型等知识点。①本案中,县社保局接受夏某的申请,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夏某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夏某供职的公司因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其为认定行为的行政相关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认定,为原告,而夏某与被诉的认定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属于本案的第三人。故A项正确。②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可见,本案中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夏某住院的病案为书证。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可见,本案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为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故B项错误。③可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可见,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故C项正确。④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则本案中行政机关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事实错误,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且具有可以撤销的内容,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故,D项正确。

〔Ⅱ〕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9题)C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破题要领]证据合法性的审定标准包括:(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证据关联性,是指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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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诉讼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在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其代表的当事人其中之一,而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因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诉讼利益是一致的。 3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4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要亲为诉讼的,应当允许。 5诉讼代表人人数,1至5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表人都是1至5人;民事诉讼的代表人为2至5人。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可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代表的当事人。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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